关于《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目的
为落实《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60条》《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政策要求,更好发挥我省科技创新基地优势,支持关键共性技术和产品研发、科技成果工程化,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进程,对2022年出台的《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实施细则(修订稿)》(黑科规〔2022〕3号)进行了修订,细化了支持条件、方式和流程等方面内容,进一步规范奖励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二、有关说明
(一)支持对象。我省建设和运行良好、研发能力较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突出作用的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省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和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含省应用数学中心)(以下统称“六类科技创新基地”)。
(二)支持条件和方式。对六类科技创新基地按照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产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等分别建立评价指标体系,重点考核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其中,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国际科技合作平台成果转化应用情况需占总分值的50%(含)以上,支持额度为60-120万元;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含省应用数学中心)成果转化应用情况需占总分值的30%(含)以上,支持额度为30-50万元。
六类科技创新基地结合自身领域谋划试验发展阶段项目,申报项目的研究内容、项目组成员应与所在科技创新基地的研究领域及团队人员相符,项目负责人执行限项管理。拟申报项目未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按照绩效评价分数占比60%,项目评审分数占比40%的原则核定综合分数,依据综合分数进行排序,确定科技创新基地奖励名单。
(三)主要工作流程。一是对各类科技创新基地年度运行报告进行审核。二是系统对年度报告进行绩效评价,依据得分排序。三是科研诚信审查。四是通知获得资格的科技创新基地依托单位在系统中进行项目申报。五是对申报项目进行业务审查、网络评审。六是实地核查。七是确定拟支持科技创新基地名单,进行公示。
(四)监督与管理。一是明确建立监督管理机制。二是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同级科技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三是提出各级部门单位要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四是明确了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基地的研发投入、运行和能力建设、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并对行政事业单位性质的省级科技创新基地提出具体要求。五是确定资金需在项目合同执行期内使用完毕,执行期满后,由省科技厅负责收回未完成任务目标项目的结余资金。六是规范了结题要求,如因其他因素未完成的项目,按照《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名单管理工作规程(试行)》有关规定执行。七是细化并规范了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资金惩戒情况。八是依托单位要将项目纳入单位科技项目统计归集,严格履行R&D统计填报义务。九是明确诚信要求及惩罚措施。
(五)附则。确定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定期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