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省企业研发投入奖补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目的
为鼓励我省科技型企业持续加大研发费用投入,促进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快速提升,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研发投入、成果转化的主体,高新处在资配处前期工作的基础上,修改了《黑龙江省企业研发投入奖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奖补细则》)。
二、有关说明
《奖补细则》包括支持条件、核算依据及支持方式、工作程序及资金拨付、监督与管理、附则五个部分。
(一)支持条件。连续两年在统计部门履行研发活动填报义务的规上企业。上年纳税申报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50万元以上。
(二)核算依据及支持方式。共四条,一是明确了研发费用归集依据,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有关规定进行归集。二是说明了企业研发投入额度数据来源,经税务部门核查的企业年度纳税申报中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经费支出数额为准,不含财政专项资金形成的研发支出。三是确定了支持方式。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存量和增量部分给予不同比例奖补,奖补比例根据全省企业实际情况及预算规模而定,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其中对符合补助条件的航空航天、电子信息、新材料、高端装备、智能农机、医药等重点产业领域企业,奖补资金上浮50%,累计最高不超过900万元。四是明确资金来源。由省、市(地)联合出资,各占50%。
(三)工作程序及资金拨付。明确发放奖补工作中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各自工作职责。省科技厅负责筛选符合奖补条件的企业。各市(地)科技部门负责对企业进行核实和确认,省科技厅提出拟支持企业名单和资金支持意见。省工信厅确认拟支持企业中航空航天、电子信息、新材料、高端装备、智能农机、医药等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提出拟支持重点产业领域企业名单和资金上浮支持意见。拟支持企业名单(含重点产业领域企业)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会同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向省政府联合呈报资金请示,待省政府批复后,省财政厅按规定履行资金拨付程序。
(四)监督与管理。明确省、市科技部门、工信部门、财政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对得到奖补的企业提出资金使用要求。
(五)附则。明确解释权主体和实施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