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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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8 11:24:01

   一、修订背景

  科技奖励制度是党和国家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科技界高度关注、全社会普遍关心。为进一步突出科技奖励的创新价值导向,维护科技奖励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充分发挥科技奖励风向标、指挥棒作用,不断激发人才活力,激励自主创新,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2021年《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以来,省科技奖提名、评审工作中取得的经验,省科技厅对《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二、总体框架

  《实施细则》重点围绕背景要求、奖励对象和标准、评奖组织、提名与受理、评审程序和规则、公示及异议处理、批准和授奖、法律责任等方面,共9章69条。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明确授奖条件。要求省科技奖提名项目必须是在青海省辖区内实施的科学技术项目,第一完成人或第一完成单位必须是项目支撑科技成果的第一完成人或第一完成单位。科技重大贡献奖候选人提名时已全职在青海省内注册的单位从事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工作满10年,且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本省科技奖一等奖1项以上。

    (二)确定授奖比例。综合考虑各省区市和我省历年授奖情况,为确保省科技奖授奖项目质量,确定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授奖总数不超过参评总数的50%。

    (三)严肃评审程序。为切实维护省科技奖评审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规定被提名项目(个人、组织),在评审结果公布后要求退出的,再次提名需隔3年以上,该提名项目(个人、组织)的提名者暂停提名资格1年。

    (四)细化内容表述对《奖励办法》中部分条款进一步细化解释,为做好科技奖励工作提供更具针对性、可操作性的依据和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