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开展2023年度技术转移转化后补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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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10:18:23

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各县(市)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河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豫政〔2019〕8号)有关精神,激发创新主体技术转移活力,支持鼓励省内企业、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决定组织技术转移转化后补助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申报单位

  1.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豫转化、产业化的在豫企业;

  2.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的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含已备案省新型研发机构)。

  (二)技术交易合同限定时间

  技术交易合同认定登记时间为2021年或2022年、资金到账时间为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的技术合同。

  二、补助标准

  (一)在豫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类补助(技术吸纳类补助)。对在豫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豫转化、产业化的,省财政按本通知“技术交易合同限定时间”内技术合同成交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含已备案省新型研发机构)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类补助(技术输出类补助)。对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的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省财政按本通知“技术交易合同限定时间”内技术合同成交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一)在豫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技术吸纳类)申报后补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企业工商注册地在我省,吸纳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在省内转移转化,应与技术成果输出方(注册地在省外)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5年以上)或技术开发合同,合同须完成认定登记;

  2. 技术合同买卖双方之间不存在相互隶属关系,不具有投资和被投资关系,不受同一母公司控制;

  3. 技术来源清晰,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4. 2022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不得为负数,社保缴纳正常;

  5. 2022年1月1日至今不存在科研严重失信行为,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信用中国”为准)。

  (二)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含已备案省新型研发机构)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技术输出类)申报后补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1.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法人注册地及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实施地均在我省,应与技术成果需求方(注册地在省内)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5年以上)或技术开发合同,合同须完成认定登记;

  2. 技术来源清晰,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3. 技术合同买卖双方之间不存在相互隶属关系;不具有投资和被投资关系,不受同一母公司控制;

  4.已经申报过2022年度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后补助的技术合同,不再重复申报;

  5. 2022年1月1日至今不存在科研严重失信行为。

  四、申报材料与程序

  (一)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应填写报送《企业吸纳省外技术后补助申请表》(附件1)、《省技术转移转化后补助专项绩效目标表》(附件4),并按附件1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申报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含已备案省新型研发机构),应填写报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后补助申请表》(附件2)、《省技术转移转化后补助专项绩效目标表》(附件4),并按附件2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程序

  1.网上填报。申报单位使用法人账号登录河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xm.hnkjt.gov.cn/)”填写申报材料,并上传相关附件,完成后提交至相关主管单位。网上填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25日17:30。

  2.审核推荐。各主管单位严格按照申报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材料,在网上提交推荐。主管单位推荐提交时间截止为:2023年10月27日17:30。

  3.纸质材料提交。主管单位初审通过后,申报单位将《后补助申请表》《专项绩效目标表》(附件4)及相关佐证材料装订成册(一式2份),提交至相关主管部门。

  4.推荐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推荐意见(见附件1或附件2),并填写《技术转移转化后补助申请汇总表》(附件3),加盖主管部门印章后,于2023年10月31日前统一报送至省科学技术情报中心。材料电子文档(Word版,每个申报单位单独一个文件夹)发送至邮箱。电子文档材料须与书面申报材料内容保持一致。逾期不予受理。

  五、有关要求

  (一)申报材料装订要求。申报材料使用A4纸双面印刷,逐页编制总页码,每部分之间用彩页隔开,书籍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装订顺序为:封皮、目录、附件1或附件2、附件4,一式两份。

  (二)同一申报单位的同一技术合同,技术转移后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按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四)申报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法出具相关审计报告。

  (五)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各县(市)科技管理部门、财政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和省直有关部门作为此项工作的推荐单位。各推荐单位要高度重视、全力配合,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认真审查,主管单位需查验申报合同原件。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网络技术咨询电话:0371-65974111

  省科技厅科技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0371-86230355

  省财政厅科技事业处:0371-65802522

  河南省科学技术情报中心  0371-65949881

  邮  箱:kjtcxzx@163.com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政六街3号院2号楼1006室。

  附件:1. 企业吸纳省外技术后补助申请表

                  2.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后补助申请表

                  3.技术转移转化后补助申请汇总表

                  4. 省技术转移转化后补助专项绩效目标表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