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组织开展河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济源示范区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各县(市)科技、财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04号)要求,为做好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中央引导资金)项目管理,省科技厅、财政厅将对2020、2021年年度中央引导资金项目开展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2020、2021年度中央引导资金中以项目法和因素法支持的项目,主要包括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扶贫、跨区域研发合作等类别项目,验收项目清单详见附件1、2。
二、验收方式
2020、2021年度中央引导资金支持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科技厅、财政厅组织专家采取会议验收和现场验收的方式进行,专家组通过审阅资料、实地察看,提出验收意见;支持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原申报渠道,由推荐项目的市(县)科技、财政主管部门或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验收,届时省科技厅将对验收结果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不合格的市(县)、高新区,下一年度中央引导资金项目推荐指标予以扣减;复核结果不合格的项目实施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承担中央引导资金项目。
三、验收内容
(一)项目预期建设任务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项目承担单位对照项目申请书中的绩效目标,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填报《河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验收总结报告》(附件3),对项目实施的各项任务产出指标(例如数量、时效、质量等指标)和效益指标(例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二)资金使用管理与项目实施情况。
在项目资金使用上,项目资金是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是否按约定的经费预算和财会规定进行支出;自筹资金是否及时到位;在项目资金管理上,是否对中央引导资金的使用采取必要的财务检查、审计或绩效评价等监督;在项目实施推进上,是否按照要求认真、如实、及时填报相关报告等材料;在项目监督管理上,是否采取相应的项目检查、评估等必需的内控措施。
四、验收需提供材料
(一)河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验收总结报告。
(二)项目资金到位与支出情况。
1. 中央引导资金:财政拨款银行进账单,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提供的项目资金支出明细账、项目支出记账凭证及票据(万元以上),项目经费支出银行对账单。以上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2. 自筹资金及其他资金:资金到位的银行进账单;以企业自有账户资金支付的,提供记账凭证及票据(万元以上);若自筹经费未能及时到位提供原因说明。以上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三)项目立项及实施期间所有备案类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专项审计报告、科技成果绩效相关证明材料、科技扶贫绩效有关证明材料、合作研发相关证明等。
(四)项目管理相关制度文件复印件。
(五)如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经费预算调整,需提供项目调整相关请示、批复等流程文件。
五、材料受理
(一)中央引导资金支持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清单见附件1):
1. 受理时间:2023年10月16日—10月20日
2. 受理地点: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政六街32号,省科研平台服务中心310房间。
3. 报送方式:纸质材料按封面、目录及页码、验收总结报告、佐证材料等的顺序排放整齐,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后报送或邮寄至受理地点。电子版材料同步发送到邮箱:hnzyydzj@163.com。
结项材料按照项目原申报渠道,由推荐项目的市(县)科技、财政主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或省直单位审核盖章后报送。
(二)中央引导资金支持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清单见附件2):
1. 受理时间:由所在市(县)科技、财政主管部门或高新区管委会统一组织材料受理。
2. 报送方式及时间:验收结果于10月31日之前由所在地科技、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或高新区管委会行文报省科技厅、财政厅备案,请将扫描后的盖章文件发送至hnzyydzj@163.com,无需报送或邮寄纸质文件。
六、有关要求
(一)项目验收是检验项目实施成效的关键环节,各主管单位要高度重视,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对照项目申请书中的项目任务和绩效目标检查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成效及存在问题,认真准备项目验收材料并及时报送。
(二)项目如无法按期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需向主管单位申请延期验收,主管单位正式来函向省科技厅、财政厅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三)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省科技厅、财政厅将视情况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追回项目资助资金、记入失信信用记录等方式进行惩戒。
七、联系方式
省科研平台服务中心:0371-65966242
省科技厅科技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0371-65908253
省财政厅科技处:0371-65802522
附件:1. 河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省直验收项目清单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