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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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5 17:19:43

  来源:湖南省科技厅政务服务平台

  为进一步给科研人员“松绑”减负,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2〕42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改革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优化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文件和改革措施,有力激发了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促进了科技事业发展。

  2021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并要求各地区参照本意见,结合实际改革完善本地区科研经费管理。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省政府办公厅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2〕42号)。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从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等7个方面,提出了27条具体措施。

  一是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主要措施是合并预算编制科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简化预算编制;将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负责人;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在新立项的省自然科学基金类、湖湘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和科技领军人才类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

  二是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主要措施是合理确定经费拨付计划,加快经费拨付进度;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在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留归承担单位使用,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三是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主要措施是进一步提高间接费用比例,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可提高到不超过60%,间接费用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开展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范围;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单位缴纳的项目聘用人员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水平;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不受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基数。

  四是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主要措施是确保每个科研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可通过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推进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简化科研项目验收财务管理,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

  五是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主要措施是按?“公平竞争、择优激励”原则完善竞争性财政科研经费配置机制;拓展财政科研经费投入渠道,吸引民间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创业;开展顶尖领衔科学家支持方式试点,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创新管理模式,赋予领衔科学家和新型研发机构更大自主权。

  六是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经费监督机制。主要措施是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健全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问责和联合惩戒,推进监督检查数据共享和结果互认;探索制定负面清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于问责。

  七是组织实施。主要措施是及时清理修改相关规定,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强化政策落实督促指导,适时对有关试点政策举措进行总结评估,及时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为确保科研项目新旧政策顺利衔接,按照项目组织实施阶段,实行分类衔接:

  一是《实施意见》发布时,科研项目执行期已结束、进入结题验收环节的项目,相关经费管理和支出按照原政策执行,不作调整。

  二是《实施意见》发布时,尚在执行期内的科研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并与科研人员充分协商后,确定是否执行新规定。如果项目承担单位经与科研人员协商后,确定要执行新规定的,涉及到需要项目管理部门同意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执行。

  三是《实施意见》发布后,新立项的科研项目按照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