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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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5 11:18:58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

  印发《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科局发〔2023〕35号

 

  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科技局2023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3月30日

  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规范和加强本市科研项目管理,根据《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95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庆市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重庆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利用财政科技发展资金等资助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项目管理坚持“需求导向、权责清晰、配置科学、分类实施、放管结合、诚信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科研项目通过“重庆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实行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全流程在线办理、全过程留痕,系统自动推送重要通知、信息等。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可以在线查询项目的受理情况、评审进度及结果、评审专家意见、项目执行进度与状态、验收意见与结果。

 

  第二章 职能分工

  第五条 项目由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机构按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科技局是项目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制定项目管理制度规范;

  (二)组织开展技术需求征集与凝练、项目实施方案及指南编制;

  (三)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

  (四)开展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开展科技计划绩效评价;

  (五)组织第三方机构的遴选、管理、监督;

  (六)统筹推进科研诚信、科技报告、成果转化应用等项目综合监管体系建设。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含独立申报与实施项目的单位)和参与单位。

  牵头单位应当是在相应研究领域具有技术优势和研究基础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独立法人单位。

  牵头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健全项目、经费、监督、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治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二)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审核并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项目申报材料、验收材料等;

  (三)落实项目实施必备的人才、技术、装备、资金保障等配套条件,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伦理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四)落实审查和监管责任,统筹管理协调项目参与单位的任务和经费执行,对项目组成员科技活动的真实性、规范性负责;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六)接受和配合过程指导、绩效评价和综合监督等工作。

  牵头单位根据项目任务书与参与单位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明确约定有关责任、权利、义务。

  第八条 项目组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当为项目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具有统筹组织开展项目研究的能力。如非在职人员,须由申报单位出具项目管理授权书。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项目实施直接责任人职责,负责牵头组织项目实施,安排和使用科研经费;

  (二)及时报告项目实施有关情况,协调解决实施中的问题,撰写、提交和归档科技报告等项目相关资料,配合科技监督和检查。

  项目参与人是参与项目实施的相关人员,依据具体职责分工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第九条 科技咨询专家是指接受市科技局委托或者第三方机构邀请,参与项目指南编制、方案编制、立项评审、绩效评价、结题验收等活动并提出咨询论证意见,供项目管理与决策参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综合管理人员。科技咨询专家按照以下要求履行职责:

  (一)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二)遵守回避原则,保守工作秘密,保守评估咨询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条 第三方机构是指接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管理、经费审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的法人组织。

  第三方机构按照以下要求履行职责:

  (一)严格按照受托权限和项目管理要求开展工作;

  (二)禁止项目管理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承担或者参与受托管理的专项项目;

  (三)保守项目的技术秘密,制定和遵守受委托管理事项的具体规则、工作纪律和服务规范;

  (四)接受市科技局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做好受托事项的归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通过区域协同、部门联动、市区(县、自治县)联动、政企联动等方式组织实施的项目,相关单位可以作为联合实施主体参与项目的需求征集、实施方案论证、申报推荐、实施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联合实施主体根据项目任务书约定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三章 项目分类

  第十二条 项目分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项目、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项目三个类别。

  第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主要聚焦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科学问题,支持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分为面上项目、重点项目、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等项目类型。

  面上项目财政科研经费资助标准一般不超过10万元,重点项目资助标准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博士后项目资助标准一般不超过10万元,市杰青项目资助标准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创新研究群体项目资助标准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 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项目主要开展技术动态及趋势、技术布局、技术选择、技术路径等技术预见研究,或者重点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开展与技术创新和科技管理紧密相关的公共服务、商业模式、科技金融、社会治理、司法保障体制机制等制度创新研究,着力强化决策咨询服务。包括面上项目和重点项目。

  面上项目财政科研经费资助标准一般不超过10万元,重点项目资助标准一般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五条 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项目坚持应用导向和问题导向,强化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注重产学研协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创造高品质生活提供科技支撑。包括面上项目、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重大(重点)项目可按相关规定编制专项实施方案,以重大(重点)专项方式实施。

  面上项目财政科研经费资助标准一般不超过50万元;重点项目资助标准为100—500万元;重大项目资助标准为1000—3000万元。具体资助标准根据当年预算安排确定,在项目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 指南编制与发布

  第十六条 根据科技创新规律和实际需要,可以采取公开竞争、“揭榜挂帅”、“赛马制”、定向委托(择优)等方式遴选项目承担单位。

  (一)项目一般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择优遴选项目承担单位。

  (二)“揭榜挂帅”主要针对目标明确、产业发展亟需、应用场景或者用户单位明确的攻关任务,以需求主体为主进行“发榜”、“选帅”和投入,面向国内外征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牵头单位可以为符合条件的市外法人单位。

  (三)“赛马制”主要针对研发风险高、时限要求紧迫、具有多种技术路线攻克可能的重大攻关任务,同时支持多支研发团队平行攻关,根据阶段性考核结果确定后续支持对象。

  (四)定向委托(择优)主要针对战略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单位较为集中的重大攻关任务,在一定范围内发布申报指南,直接委托或者从优势单位中择优遴选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和科技创新规划、科技创新重点任务,面向社会征集重大科技创新需求,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指南。

  项目申报指南应当明确支持方向和范围、资助标准和资助方式、申报条件、申报流程等,分类设置项目考核指标。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指南分为方向引领类和目标导向类。

  (一)方向引领类主要根据全市重大战略部署、中长期科技创新规划和年度科技工作重点,由申报单位自主设置项目名称、研究内容、考核指标进行申报。

  (二)目标导向类主要针对国家科技战略重大技术需求和我市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新兴产业培育和未来产业布局设置具体的任务方向,须同时明确项目名称、考核指标、资助标准和资助方式、实施周期等,由申报单位根据相应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九条 采取公开竞争遴选方式的项目申报指南应当广泛吸纳各方意见并咨询征求专家意见后按程序公开发布。采取定向委托(择优)遴选方式的项目,可直接向定向单位发布申报指南或者通知。

  项目申报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日。

 

  第五章 申报与受理

  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申请项目和主持在研项目不超过1项,项目参与人参与申请项目和参与在研项目不超过2项;

  (二)项目未获得过财政经费资助,不存在一题多报或者重复申请情形;

  (三)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涉及的限制申报情况。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指南具体要求,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填报项目申报书和必备的证明材料。

  目标导向类项目申报书要有科学、合理、具体的项目考核指标,并按照关键节点设定明确、细化的阶段性目标。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项目指南要求,在申报截止后30日内,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提交项目的申报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不进入项目评审流程。

 

  第六章 评审与立项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评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由市科技局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评审根据项目的类别定位和实施要求分别制订评审方案,明确评审方式、评价方式、专家构成、评审要点等内容。

  (一)评审方式包括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评审轮次一般不超过两轮,同一指南中同一研究方向的项目,应当实行同一种评审方式;

  (二)评价方式包括计分制、票决制、综合评议等,可根据项目组织模式实行分类评价。其中,公开竞争、定向择优、“揭榜挂帅”和“赛马制”立项的项目,原则上采取计分制或者票决制的方式。定向委托的项目,可采取综合评议的方式;

  (三)评审专家组由不少于3人且为奇数的成员构成,根据项目类型特点,按照“兼顾领域、结构合理”原则,选取活跃在生产、科研一线的同行技术专家、行业管理专家和财务管理专家参与评审,由市科技局相关部门推荐或者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

  (四)立项评审重点评价项目申报的考核指标与指南要求的相符性,以及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可考核性,实现项目目标的能力和条件等。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财政预算安排,结合项目立项评审结果,确定当年拟立项项目、财政科研经费资助标准和方式。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对拟立项的项目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项目申报单位可以于公示期内向市科技局提出异议,提出加盖公章的书面复核申请并说明理由,由市科技局结合实际进行调查核实后确定是否立项。

  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不得作为提出复核申请的理由。

  任何时间发现项目存在申报材料造假、不符合申报条件或者违规申报情形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不予立项或者取消立项。

  第二十七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科技局在10个工作日内与项目牵头单位、联合实施主体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

  项目任务书是项目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终止实施、抽查检查等科技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

  项目任务书内容以申报书为主要依据,应当明确项目实施内容、实施期限、考核指标、验收方式、各类主体权利义务、经费投入和成果权益等内容,明确约定项目实施主体的各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立项。

  第二十八条 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市科技局下达项目立项计划文件,并将财政科研经费拨付至项目牵头单位。

  第二十九条 对特别重要、紧急需求的项目,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实施,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立项方式、资助标准、资助方式和验收方式等。

 

  第七章 过程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责任,根据科研管理相关规定和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分工安排,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按进度完成项目研究任务,相关情况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探索建立国家科技创新基地负责制、首席科学家负责制、战略科技人才负责制、一流科技领军人才负责制和“里程碑”、“军令状”等项目管理方式。

  采取“里程碑”管理方式实施的项目,按照节点目标进行考核评估并确定后续支持方式。采取签订“军令状”方式实施的项目,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研发目标将收回已经拨付的全部财政科研经费。

  第三十一条 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进展或者出现的重大问题等。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项目中的重大(重点)项目实行阶段报告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间,涉及以下事项的变更属于重大事项变更:项目牵头单位、考核指标、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延期等。

  重大事项变更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且在距项目实施期届满60日前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理由,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签订补充任务书予以变更。

  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且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重大项目涉及的重大事项变更按照相应审核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 除重大事项变更外的其他变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内部管理制度办理,变更情况提交信息系统。

  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调减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依据本办法规定和任务书约定应当由项目牵头单位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信息系统的资料,须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自主变更事项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

  第三十四条 项目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无法继续实施的,应当启动终止程序:

  (一)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技术变化、自然灾害、项目负责人离职或者死亡等不可预计的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或者无法完成合同预期目标任务的;

  (二)经实践证明技术路线不可行或者不合理,且无改进办法,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目标任务的;

  (三)不接受、不配合项目监督检查或者绩效评价,或者在监督检查要求限期整改后仍未通过的、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须终止的;

  (四)无正当理由项目实施周期届满后6个月仍未提交验收申请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已停止经营活动或者已注销、吊销的;

  (六)发现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或者弄虚作假情形的;

  (七)其他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终止可以由项目承担单位主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市科技局强制实施终止。

  属于第三十四条(一)(二)类情形的,项目牵头单位及时主动申请终止,经市科技局审核或者组织专家论证情况属实的,不进行科研诚信记录。其他终止情形按规定进行科研诚信记录。

  拟终止的项目经市科技局按程序审定后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发出项目终止通知书。

  对存在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结合实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形成项目终止的最终处理意见。

 

  第八章 验收与结题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实施期届满应当进行验收评价,以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结合项目研究成果的水平及创新性、成果示范推广及应用前景、项目组织管理、高价值发明专利的形成和管理、人才(团队)培养、科学普及、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等形成验收评价结论。

  第三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任务书约定的项目实施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提交验收评价材料。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项目执行实际情况,在实施周期过半后,申请提前验收。

  验收评价材料包括任务完成材料和财务验收材料。

  任务完成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结题自评估报告、科技报告、成果报告、科学数据、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法定检测报告、用户意见、应用证明、第三方验证证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

  财务验收材料为项目经费决算表或者专项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根据项目不同类别可以采取评审验收、结题备案等方式实施验收。

  (一)评审验收由市科技局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负责人提交的验收材料进行初审后提交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自收到验收材料后3个月内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结题验收。根据验收需要可以进行现场核查。

  (二)结题备案由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结题验收,并将验收材料和验收结果提交信息系统。市科技局对验收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九条 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具体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已完成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且未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为通过验收;

  (二)未完成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为不通过验收,按照规定进行财政科研经费审计清算和科研诚信记录。

  第四十条 项目验收结果由市科技局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四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申请再次验收。市科技局按程序进行审核后决定是否再次组织验收。再次验收结果为项目最终验收结果。

  第四十二条因关键技术、市场前景、国家或者我市产业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项目未通过验收,且原始记录能够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责任义务的,不进行科研诚信记录。

  第四十三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标准、样机(品)等,应当标注接受相应项目资助的信息及立项编号。标注的成果作为项目验收评价的重要依据。

  项目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任务书有特别约定外,归属项目承担单位所有。

 

  第九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四条 市科技局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确定财政科研经费资助方式。可以采取“事前资助”、“事前资助+验收后补助”、“后补助”和“过程资助”等方式,具体如下:

  (一)“事前资助”是指项目立项后一次性进行经费资助;

  (二)“事前资助+验收后补助”方式中,事前资助比例不低于50%;

  (三)“后补助”是指项目事前立项、验收通过后再进行经费资助;

  (四)“过程资助”是指根据项目进展分阶段进行资助,阶段任务未完成或者经费执行进度低于80%的,暂缓拨付后续经费。

  第四十五条 财政科研经费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规定管理使用,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财政科研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切实加强项目绩效管理,提高经费使用规范和效益。

  第四十六条 项目在申报同时编制经费预(概)算,应当符合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要求。

  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不编制预(概)算。

  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重大项目应当根据要求编制经费预算并进行预算评审,预算评审和立项评审合并开展。

  第四十七条 经费预(概)算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预(概)算编制科目为设备费、业务费和劳务费三类。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各类费用只提供概算说明。

  (二)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200万元(含)以下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40%,200万至5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项目、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项目中的软件开发类项目,间接费用比例可按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60%核定。间接费用可以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第四十八条 设备费预算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本单位管理制度办理。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在项目预算额度不变的情况下,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项目合作研究单位之间发生预算调整,或者由于合作研究单位增加(减少)发生预算调整的,项目牵头单位应与合作单位协商一致并重新签订合作协议后办理,相关资料提交信息系统。

  第四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对经费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或者绩效评价的,由项目牵头单位组织编制经费阶段决算表。项目验收时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提供项目经费决算表或者专项审计报告作为财务验收资料。

  第五十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

  结余资金应当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超过两年未使用的结余资金,可统筹用于本单位科研条件建设等直接支出。

  第五十一条 终止实施和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停止财政科研经费使用。未拨付的经费不予拨付。已拨付的经费,由市科技局组织开展审计清算。

  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合做好全部财政科研经费(包含拨付到项目参与单位的财政科研经费)的清算工作,按照原渠道退回违规使用和结余的财政科研经费。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回全部财政科研经费的,不再组织开展审计清算。

  第五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预算调整、经费开支、财务决算和验收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项目层面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以通过劳务费支出;单位统一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以通过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等渠道统筹解决。

  第五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项目负责人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套取、转移、私分、不配合经费监督检查或者审计、不按规定退回违规使用或者结余的财政科研经费,以及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章 服务与监督

  第五十四条 市科技局建立完善科技专项绩效评价管理制度。按照随机抽选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方式,对项目立项、实施、验收、成果应用全过程实施分类绩效评价,重点评价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合理性,条件保障、阶段进展、经费使用、人才培养、成果产出以及政策落实、勤勉尽责、科研诚信等情况。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经费拨付、结题验收、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减少对科研活动的检查频次,同一科研项目的绩效评价、审计监督、专项检查、验收评价等信息共享和互认。

  第五十五条 市科技局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实行科研诚信分类分级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机构等项目管理与实施责任主体的不端与失信行为进行科研诚信记录。

  项目管理与实施主体发生的违规行为的,市科技局根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 各责任主体增强项目管理全流程的科技安全意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项目指南发布、关键信息公开等环节建立科技安全工作分级分类管理责任机制,完善关键科技领域安全监测预警机制,防范化解科技风险。

  第五十七条 严格执行科技保密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取得的成果,按有关规定进行保密管理。

  第五十八条 科研档案(含电子档案)是项目立项论证、研究实施及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及绩效评价、成果管理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归档文件。

  第五十九条在项目立项评审和项目结题验收等重要环节,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科研人员代表参与监督,对立项和验收结果等内容进行公开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实现评审全过程的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项项目、区(县、自治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科研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30日起施行。《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19〕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