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担科技自立自强重大使命——新修订的《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今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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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8 13:38:31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1月17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3月1日起,新修订的《条例》正式施行。

  《条例》为什么要修订?其中隐含着怎样的考量?有哪些亮点值得期待?今天,我们将从不同角度了解《条例》修订的方方面面。

  为什么修订

  打造科技创新高地的现实需要

  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亲临湖南考察,为湖南擘画“三高四新”美好蓝图。

  三年来,“科技之花”结出“累累硕果”:湖南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突破1100亿元,居全国第9位;技术合同成交额占GDP的比重上升到7.99%,全国排名从第15位上升到第6位;2021年以来实施“十大技术攻关项目”,突破关键核心技术147项;诞生了“海牛Ⅱ号”深海钻机、特高压输变电装备、8英寸集成电路成套装备等一批科技成果……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坚持把创新摆在现代化新湖南建设的核心位置,科技创新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不断增强。”省科技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周建元表示,2012年第一次修订版《条例》部分内容与修改后的国家上位法不一致,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新增“基础研究、区域科技创新、国际科技合作、监督管理”4 个全新章节,这些章节涉及的大部分内容在2012年《条例》中没有涉及。进入新时代新阶段,社会主要矛盾在科技进步领域的突出表现,是高质量发展需要与科技创新能力不足的矛盾,现有《条例》不能适应新时期我省高质量推动科技进步工作、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的需要,亟须修改。

  历时两年

  《条例》“含金量”十足

  历时两年,广泛调研,省政府常务会审议,省委常委会审议,省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足以证明本次《条例》修订的严谨程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促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法治保障。

  随后,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省科技厅汇报《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条例〉情况的报告》。与会代表认为,要打破“法律实施1年以后才修订地方性法规”的惯例。由此,《条例》修订工作正式提上议程。

  据起草组相关人员介绍,在《条例》修订过程中,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省司法厅、省科技厅深入长沙、株洲、湘潭、衡阳、娄底5个市和上海、浙江、江苏3个兄弟省份开展广泛调研,组织召开座谈会20余次,先后3次公开征求意见,多次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专门征求各市州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以全面了解科技进步情况,更好吸收各地实践中总结的经验做法,解决制约科技进步发展的焦点、难点、痛点、堵点问题。

  作为湖南科技创新领域的基础性法规,新修订的《条例》在上位法基础上,在科技创新高地五大标志性工程建设、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高水平创新人才队伍建设、营造科技创新良好环境、健全科技创新机制等方面,做出系列针对性的、有湖南特色的制度性安排。

  比如,在推进标志性工程建设方面,新修订的《条例》对建设长沙全球研发中心城市作了专条规定,对建设长沙全球研发中心城市的内容进行细化,进一步明晰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组成部门和长沙市的职责;对“四大实验室”建设作出规定,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统筹布局,健全以岳麓山实验室、岳麓山工业创新中心、湘江实验室、芙蓉实验室等省实验室和在湘全国重点实验室为核心,以省重点实验室为支撑的实验室体系。

  “六个突出”

  为科技强省提供法治保障

  本次条例修订最大的特色,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把创新摆在现代化新湖南建设的核心位置,奠定了我省全面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的法律制度基础。

  “新修订的《条例》注重与国家改革精神相衔接,将更加突出党对科技事业的领导、更加突出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更加突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更加突出科技研发机构建设、更加突出科技人才激励、更加突出细化保障措施。”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相关负责人介绍。

  更加突出党对科技事业的领导。新修订的《条例》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科技进步工作的重大部署,准确理解、把握上位法规定,强调了本省科技进步工作应当坚持“四个面向”等指导方针,规定了建立健全党委领导的协同创新机制,明确了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的发展目标。

  更加突出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2023年,湖南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超3万家,同比增长超70%;高新技术企业总量突破1.6万家,较上年净增2000家以上;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全省研发投入总量的80%以上;省“十大技术攻关项目”以及“揭榜挂帅”项目主要由企业牵头承担。

  “新修订的《条例》设置专章,对企业科技创新进行了规定,将为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提供坚实制度保障。”周建元表示,《条例》明确,将深化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科技型企业培育体系,加强企业创新能力建设,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鼓励企业建立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分配制度,健全职工继续教育制度。

  更加突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新修订的《条例》从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科技成果资产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强调探索建立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建立科技成果试用后有偿转化制度。对国家认定的科技创新产品的研发者和首次应用者,分别给予不高于科技创新产品首台套销售价款百分之五十的奖励。

  近年来,我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日趋上升,制度环境不断优化,服务体系持续健全,但仍存在转化机制不够健全、研究取向不够明确、政策落地有差距、服务能力有待提升等问题。随着《条例》的修订,将着力破解成果转化中“不能转、不敢转、不会转”的问题。

  湖南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中心主任李飞龙认为,“科技成果先试用后转化”更加适应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规律,拓宽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路径,健全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风险保障机制,提高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的成功率,期待有关部门进一步出台具体措施及指引。

  更加突出科技研发机构建设。新修订的《条例》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设置专章,对支持科技研发机构布局、实验室建设、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各类研发机构等作出了规定,促进完善全省科技研发体系。比如,明确规定应当支持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在土地、税收、资金、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支持。

  科研机构是科技创新的引擎,发挥着骨干和引领作用。“科研单位希望在制度层面、法规层面给予科技创新资源保障,对科技创新的过程包括创新规划、立项、项目管理、创新资金使用、成果形成、成果奖励、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知识产权交易及保护等进行规范。”湖南省农业科学院科学技术处副处长刘晗表示,新修订的《条例》让科研单位、科技专家们吃了定心丸,可以心无旁骛、潜心专心搞创新。

  更加突出科技人才激励。人才是第一资源,如何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是本次立法的重点。新修订的《条例》共58条,其中14条规范科技人才创新,约占整部法规的四分之一,共构建了三个机制,对战略人才力量建设、人才培养、人才评价、人才激励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根据《条例》,在战略人才力量方面,明确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持续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和科研条件保障;在人才激励方面,明确赋予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工资薪酬分配、岗位设置方面一定的自主权。

  更加突出细化保障措施。新修订的《条例》就保障措施和监督管理设置专章,从规划、投入、金融、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新产品研发应用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了保障措施。比如,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财政科技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同时,在新产品研发、应用以及科技型企业金融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措施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张笛)

  《条例》亮点梳理

  为科技创新注入“动力源”“强心剂”

  激发科技人才创新活力

  通过建立激励机制、保障机制、容错免责机制,激发科研人员尽心尽力、一往无前地攻坚克难,保障科研人员开开心心、放开手脚进行科研活动,同时有利于科研人员安安心心地、没有后顾之忧地大胆创新。

  促进科技成果有效转化

  探索职务科技成果激励新模式。规定探索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

  优化科技成果资产管理。明确支持高校、科研机构设立科技成果经营公司。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校、科研机构可以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实行单列管理,对以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所形成的国有资产,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

  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试用后有偿转化制度。明确引导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通过约定由企业试用后有偿转化的方式实施转化。

  推进基础研究发展

  建立与完善基础研究投入机制。省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基础研究经费在全社会科技研究开发经费中的比例,对基础研究优势突出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费等方面建立长期、稳定和集中支持机制。

  提升基础研究能力建设。如规定加强岳麓山实验室、岳麓山工业创新中心、湘江实验室、芙蓉实验室等省实验室建设,推动基础理论与技术前沿的突破和创新。

  引导基础研究社会多元投入。明确除设立省自然科学基金外,鼓励有关社会力量设立联合基金,共同资助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引导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加大基础研究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