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规范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推进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对自治区科技创新的源头供给和引领作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修订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新科规〔2023〕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0年实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新科规〔2020〕4号),对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资助体系、申请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管理、经费管理、监督管理等作出明文规定,有力促进了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管理。随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不断推进,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也亟需进行针对性的优化和加强。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有关规定,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基础研究的工作部署,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学习借鉴部分省份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后,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八个章节。包括总则、资助体系、申请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管理、监督管理及附则,共五十条内容。
相比2020年实施的《管理办法》,本办法突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自治区基础研究十年行动方案等政策依据和自然科学基金改革背景,主要对项目类型、联合基金、申请人年龄、过程管理和经费管理等作了修订。
1.关于项目类型。在第七条明确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设立“重点项目、面上项目、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等项目类型”,取消了地州科学基金项目,使基金资助体系符合科学基金项目更加开放公平的改革方向。同时,为应对今后可能对项目类型进行调整,规定“项目类型可结合实际作出调整”。结合科学研究范式变革,突出对交叉学科的支持,在重点项目中强调“重点项目应有效利用各类创新平台,鼓励项目研究团队打破学科间壁垒,多学科、跨行业交叉合作”。在面上项目中强调科研团队建设,明确要“组织科研团队开展创新性科学研究”。
2.关于联合基金。在第七条明确“根据需要设置联合基金项目”,扩大了联合基金合作项目类型,不限于面上、青年项目,各地州、企业、行业部门等可围绕自身发展中的关键科学问题在重点项目中设立联合基金,进一步加大多元化投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3.关于申请人年龄。加强自然科学基金人才项目对女性科研人员的支持,根据科技部等13部门发布的《支持女性科技人才在科技创新中发挥更大作用的若干措施》,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改革措施,明确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申报当年男性未满45周岁,女性未满48周岁;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申报当年男性未满35周岁,女性未满40周岁。
4.关于过程管理和经费管理。补充或修改了项目过程管理的部分条款,如重大事项变更报批程序的调整、不按时签订合同书的撤项规定、验收结论为“结题”和“不通过”项目的后续处理,以及联合基金单位退费问题等。对原《管理办法》中经费管理相关内容进行了删除和调整,第二十八条明确“自治区基金项目资金使用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经费‘包干制’试点项目,按照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改革试点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