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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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1 09:48:37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扎实推动我市科教兴市人才强市等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津政办规〔2022〕3号),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办法》(津科规〔2022〕3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扎实推动我市科教兴市人才强市等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津政办规〔2022〕3号),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以下简称成果转化后补助)包括概念验证后补助和技术转移后补助两类。

  概念验证后补助是指按照开展技术可行性研究、原型制造、特性测评、技术集成等概念验证项目和服务的成效,对相关完成单位给予补助。

  技术转移后补助是指按照开展技术转移、促进成果转化的成效,对技术转移机构给予补助。

  第三条 坚持市区联动、多元投入的机制,充分发挥市级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院所)、各区、科技型企业设立配套资金或专项资金用于概念验证、技术转移等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成果转化后补助的主管部门,负责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以及成果转化后补助申请的受理、审核等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财政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

  第六条 申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注册地所在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管辖范围内的成果转化后补助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等进行初审。申报单位应落实科研诚信主体责任,确保报送材料真实有效。

  第三章 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

  第七条 概念验证后补助对象为开展概念验证项目的高校院所和开展概念验证服务的法人单位。技术转移后补助对象为技术转移机构。

  第八条 开展概念验证项目的高校院所是指利用自有资金,以及企业、投资机构及技术转移机构等投入的社会资本,实施概念验证项目的我市高校院所,包括大学科技园、海河实验室。

  第九条 开展概念验证服务的法人单位是指在本市注册登记且正常运营,建立概念验证平台,为科技成果提供概念验证服务的法人组织。

  第十条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独立法人或高校院所的内设机构)。重点支持市级成果展示交易平台和高校院所类、行业类、服务类、区域类等四类技术转移机构。

  (一)市级成果展示交易平台是指汇集全市科技成果、技术需求等创新资源,为全市创新主体提供成果展示、技术经纪等科创服务及活动场所的平台。

  (二)高校院所类技术转移机构是指由高校院所、大学科技园、海河实验室设立,提供成果筛选、评价和供需对接等服务,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门机构。

  (三)行业类技术转移机构是指汇集本行业科技成果和技术需求等资源、举办对接活动、促进成果转化的机构。

  (四)服务类技术转移机构是指围绕成果转化关键环节,提供科技成果评价、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技术产权股权交易、法律、投融资等服务的机构。

  (五)区域类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我市各行政区挖掘企业技术需求、对接科研团队,举办各类供需对接活动,促进区域内成果转化的机构。

  第十一条 补助标准

  (一)概念验证后补助

  1.开展概念验证项目的高校院所

  采用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方法,对高校院所设立的概念验证项目进行评价考核,考核合格可以纳入补助范围。按照不超过项目投入总额的10%、单项项目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家单位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高校院所利用财政资金设立概念验证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此项补助。

  2.开展概念验证服务的法人单位

  从基础条件、服务效果、服务能力、规范管理、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评价考核。考核优秀的,按照不高于年度服务总收入的50%、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技术转移后补助

  市级成果展示交易平台。市科技局对服务效果进行评价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高校院所类、行业类、服务类、区域类技术转移机构。市科技局对技术转移机构的服务效果进行评价考核。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机构,按照不超过30万元的额度给予补助;对考核结果为良好的机构,按照不超过20万元的额度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同一年度内,同一单位只能享受一类补助。高校院所的内设机构由所在法人单位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办理。

  第四章成果转化后补助申报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每年发布受理通知,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申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注册地所在区科技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初审。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择优补助。补助对象名单及补助金额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市科技局审定补助对象名单及补助金额,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审定结果及申请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成果转化后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申报补助的各类技术转移机构的业务范围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成果转化后补助申报单位应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第五章考核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成果转化后补助资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应如实填报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弄虚作假、伪造成果、重复申报,涉嫌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补助资格,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全额追回已发放补助资金,并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纳入失信行为记录,采取相应限制措施;涉及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办法》(津科规〔2022〕3号)废止。本办法实施前的成果转化后补助按原办法实施,本办法实施后的成果转化后补助按本办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