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广西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专项课题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桂科政字〔202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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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3 19:56:51

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广西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专项课题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桂科政字〔2022〕3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西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专项课题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厅发〔2020〕29号)、《关于改革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桂财教〔2021〕1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广西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专项课题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2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专项课题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西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专项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厅发〔2020〕29号)、《关于改革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桂财教〔2021〕1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题研究的主要任务:以解决广西科技发展的决策、组织和管理问题,实现科技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治理现代化为宗旨,开展前瞻性、战略性和针对性研究,为广西创新驱动发展提供决策咨询与智力支持。

第三条  课题研究的主要范围:围绕广西实施创新驱动发展需要,为建设创新型广西,加快推进科技振兴,开展科技发展战略、科技政策法规、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科技管理创新、科技人才发展等方面的研究。

第四条  课题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公开公正、遵循规律、以人为本的原则。加强课题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课题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等课题管理全过程。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课题的组织统筹和管理工作,建立征集选题、公开遴选课题承担者等流程管理制度,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管理。

第二章  课题立项

第五条  广西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专项课题分为资助课题和自筹课题两类。

(一)资助课题是指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科技创新的重要问题以及全区科技创新重大决策需求,由广西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专项资助的课题。资助课题分为竞争课题和定向委托课题。

竞争课题是课题申报单位按照年度课题指南申报,经专家评审等程序确定立项资助的课题。定向委托课题是自治区科技厅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研究任务,结合科技工作需要提出选题建议,定向委托资助具有相应研究能力的机构(团队)开展研究的课题,旨在服务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支撑自治区科技厅中心工作。

(二)自筹课题是指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由课题申报单位按照年度课题指南申报,经专家评审等程序确定立项但经费需课题承担单位自筹的课题。

第六条  竞争课题及自筹课题由自治区科技厅围绕科技创新和科学决策需求,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选题建议的基础上,凝练确定年度选题建议,适时发布课题申报指南,公开择优遴选立项。

第七条  选题建议应包括建议研究的课题名称、主要研究内容、预期成果、经费需求、课题类别等。自治区科技厅课题管理处室负责凝练选题建议,进行总体协调,按程序报批审定后发布申报指南。

第八条  课题选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研究范围,选题依据要符合党和国家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重大科技部署和安排,突出在科技发展决策、组织和管理中亟需解决的重点、难点、热点、痛点问题。

第九条  课题申报指南发布后,课题申报单位须按程序通过广西科技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申报。课题申报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在广西设立、登记、注册的相关单位;

(二)申报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

(三)课题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且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技工作者推荐;

(四)课题负责人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研究成果具有一定影响力,在课题研究的全过程承担实质性研究与协调组织工作;

(五)课题负责人主持本专项在研课题和申报本专项课题总数不超过2项(含2项);

(六)课题组成员数量和专业结构符合申报课题研究的要求。

第十条  自治区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收到的课题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评估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课题评审结果及有关规定,研究批准资助课题和自筹课题,通过自治区科技厅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课题,正式予以立项。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课题进行核查,不符合立项规定的课题不予立项。

第十二条  自治区科技厅统筹考虑各类课题立项比例,自筹课题立项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年度资助课题立项数的30%。

第十三条  经自治区科技厅批准立项的课题,课题申报单位应当自接到立项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课题管理机构与自治区科技厅签订课题合同。逾期不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章  课题管理

第十四条  课题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课题合同约定组织课题实施,建立以自我管理为主的过程管理制度,履行自我管理的主体责任,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课题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除不可抗力外,课题承担单位不得随意延长合同期限,确需延长合同期限的,应在课题实施到期前3个月内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执行。每项课题最多可以申请延期1次,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课题研究内容和课题负责人原则上不予调整变更。课题研究内容在不涉及合同指标考核、主要技术路线调整情况下,承担单位可根据科研发展方向适当调整研究内容,无须报批课题管理机构,但需课题承担单位完成内部管理流程审批,并在课题验收时提供相关审批证明材料。课题负责人、承担单位、主要研究目标等合同已约定的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课题实施期内报经自治区科技厅审批同意,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课题承担单位应在课题执行期内主动申请终止结题:

(一)因不可抗力或课题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课题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课题合同约定的考核指标;

(二)因课题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离职、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课题无法继续实施;

(三)课题承担单位发生重大变故,不愿(或不能)继续实施课题且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助经费;

(四)其他导致课题不能正常实施的情况。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课题管理机构应终止课题并收回课题财政资助资金:

(一)研究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和错误导向;

(二)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未达到合同约定;

(三)经费使用、科研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四)课题到期后3个月内未提交验收申请;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课题验收

第十八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到期后3个月内通过管理平台向课题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课题承担单位应提交完整的验收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  课题承担单位提出结题验收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课题验收申请书;

(二)课题立项通知书及课题合同;

(三)课题实施总结报告;

(四)不低于3万字的课题研究报告文本及3000字以内的成果摘要;

(五)课题经费决算表(加盖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印章)、财政资金支出明细表及主要财务原始凭证复印件;

(六)课题实施期内取得的各类成果材料;

(七)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课题研究报告查重结果报告单,要求全文总文字复制比不超过20%,其中主要研究结论和对策措施的文字复制比不超过10%,课题组发表的与本课题相关且标注为广西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专项立项的研究成果(论文、著作等)中的文字不计入文字复制比;

(八)其他与课题完成情况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课题管理机构收到课题验收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课题承担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并提交纸质材料,20个工作日到期时仍未提交补正材料的,转入终止结题流程。

第二十一条  课题管理机构自对课题承担单位做出受理决定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课题验收。

第二十二条  课题管理机构应当成立验收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技术、财务、管理专家组成,人数为5—7人(单数)。原则上同一单位的专家不超过1人。

第二十三条  验收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无学术不端、违法、违纪和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二)热衷科技工作,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掌握科技经济发展现状和态势,并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三)技术专家原则上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财务类专家可适当选择注册会计师,管理类专家具有七级及以上职务;

(四)技术专家、管理类专家原则上应承担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课题)。

第二十四条  专家遴选实行回避、保密、轮换、随机抽取等制度。课题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课题有利益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不得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参与课题验收工作。出现违反回避制度的,对课题管理机构和专家按科研诚信相关管理规定处理,并重新成立验收专家组对课题进行验收。

第二十五条  课题验收采取专家评审验收或经自治区科技厅批准直接验收两种方式。

(一)专家评审验收方式可采取会议验收或通讯验收两种方式。课题管理机构通过管理平台将验收申请材料送达专家,专家完成评审并反馈评审结果,课题管理机构综合专家意见,汇总形成课题管理机构意见。

(二)直接验收主要针对调研类、总结类、政策起草类课题。课题承担单位在课题执行期内形成的调研报告、总结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党政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的,可直接向课题管理机构提交免验收课题申请表及研究成果获采纳应用证明材料,审查合格后直接办理验收证书。

第二十六条  课题验收结果分为优秀、通过及不通过三种。

(一)课题承担单位在课题执行期内形成的调研报告、总结报告、代起草的政策或政策建议等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国家部委、自治区党政有关部门采纳的可评为优秀。对课题验收优秀的研究团队再次申报本课题时给予优先支持。

(二)完成课题合同约定以及课题执行期内按规定调整的考核指标,经费使用符合规定,有关文件齐全并符合规定,按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的课题,通过验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课题,不通过验收:

1. 主要考核指标未完成;

2. 完成约定的主要考核指标,但其他考核指标非因不可抗力未完成;

3. 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

4. 擅自修改研究开发任务及考核指标;

5. 违规使用经费;

6. 在验收过程中存在推诿、弄虚作假等严重不当行为;

7. 不按规定履行课题管理职责;

8. 验收专家组要求课题承担单位补充材料才同意通过验收,课题承担单位未在20个工作日内按专家意见补充材料。

第二十七条  验收专家组应当独立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并对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的准确性负责。课题管理机构将验收结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验收结果出具验收报告。承担单位逾期不提交结题验收申请材料的,做无申请终止结题课题处理,收回资助经费并将其列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第二十九条  课题通过验收后,由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汇总收集课题整套验收材料,并于5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科技厅管理处室统一归档。课题承担单位在取得课题验收证书后应及时办理成果登记手续。

不通过验收的课题,收回未使用和违规使用的课题资金。由项目管理机构督促承担单位在3个月内按规定渠道退回。

第三十条  经验收通过的课题研究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归属自治区科技厅。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引用、转载、扩散及公开发表。

课题承担单位对外出版、发表和宣传课题研究成果(包括研究报告、论文和专著等)时,应完成保密审查,标注“广西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专项课题资助”字样及课题合同编号,标注成果作为验收或绩效评估的确认依据。

第三十一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积极向自治区科技厅上报研究成果,对具有决策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自治区科技厅可以采取成果汇编、信息呈报、刊物发表、案例推介等方式,拓宽应用渠道、服务科学决策。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资助课题类单项课题资助经费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采取竞争择优、定向委托方式立项资助。重大研究事项和特殊领域研究课题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资助。

第三十三条  课题经费实行总额预算、包干制的原则,不编制经费预算科目。课题绩效支出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课题总经费的60%,由课题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绩效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且不纳入总量基数。

第三十四条  课题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课题承担单位使用。课题承担单位要建立结余资金管理制度,优先考虑原课题团队科研需求,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第三十五条  课题费用由课题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课题负责人是课题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强化承担单位主体责任,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列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第三十七条  对已勤勉尽责、但因其他不可预见且目前不能克服的原因,导致难以完成课题预定目标的单位和课题负责人予以免责,不记入信用记录。对课题进行立项支持或经费资助,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支持或资助课题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相关领导干部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等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关于经费监督管理未尽事宜参照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经费监督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关于验收结题未尽事宜参照《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广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管理办法的通知》(桂科政字〔2022〕14号)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20年6月1日发布的《广西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专项课题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桂科政字〔2020〕57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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