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两项科技创新行动计划项目2023年度申报指南发布

无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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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6 14:17:39

  关于发布上海市2023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上海市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十四五”规划》,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特发布2023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报指南。

  征集范围

  专题一、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

  合作目标:支持在沪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与相关国家或地区开展科研合作,进一步加强学术和技术交流,深化上海与相关国家或地区的科技合作交流,促进共赢发展。

  合作方向:1、英国,2、德国巴符州,3、德国巴伐利亚州,4、法国奥罗阿大区,5、葡萄牙,6、匈牙利,7、白俄罗斯,8、俄罗斯圣彼得堡市,9、芬兰,10、丹麦中部大区,11、瑞典哥德堡市,12、澳大利亚昆士兰州,13、新西兰达尼丁市,14、加拿大魁北克省,15、智利,16、以色列,17、新加坡,18、泰国,19、柬埔寨,20、越南胡志明市等南部省市。

  支持领域:生物医药、集成电路、人工智能、能源与环境、新材料、先进制造、海洋科学。

  执行期限:2023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申报主体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及国际合作基础。

  与项目申报单位合作的外方,必须获得过以上合作方向的政府项目资助。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提供外方政府给予该外方项目负责人资助的书面证明材料(如项目合同、拨款证明等),材料须附中文译件。

  限项规则:每个单位每个合作方向申报数不超过3项,每个合作方向拟支持不超过6项。拟支持总数不超过45项。

  申报时间:2023年3月29日9:00至2023年4月18日16:30。

  专题二、上海-以色列产业创新合作项目

  合作目标:根据上海市科委与以色列创新署于2018年6月签署的技术创新合作联合声明,鼓励和支持上海与以色列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合作。

  支持领域:生命健康、农业技术、能源与环境等。

  优先支持能落户在中以(上海)创新园的产业合作项目。

  执行期限:2023年10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2:1。

  申报主体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企业,合作方为以色列企业,双方具有较好的国际合作基础,熟悉国际科技合作法规,了解国际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并具备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

  申报条件:项目申报单位须与以色列的企业(以注册和运营地点为准)合作开展,中方和以方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分别向上海市科委和以色列创新署联合申报,并填报“上海-以色列产业创新合作计划项目信息表”(详见附件)。

  以方申报网址:https://www.innovationisrael.org.il/

  以方联系方式:Odelia Toledano女士

  电话:+972-3-5118166

  邮箱:APAC@innovationisrael.org.il

  申报时间:2023年3月29日9:00至2023年4月28日16:30。

  专题三、长三角(上海)-新加坡产业创新合作项目

  合作目标:根据上海市科委与新加坡企业发展局于2021年12月签署的关于开展科技创新合作的备忘录,鼓励和支持上海与新加坡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合作。

  支持领域:生命健康、人工智能、信息与通信技术等。

  执行期限:2023年10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2:1。

  申报主体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企业,合作方为新加坡企业,双方具有较好的国际合作基础,熟悉国际科技合作法规,了解国际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并具备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

  申报条件:项目申报单位须与新加坡的企业(以注册和运营地点为准)合作开展,中方和新方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分别向上海市科委和新加坡企业发展局联合申报,并填报“长三角(上海)-新加坡产业创新合作计划项目信息表”(详见附件)。

  新方申报网址:https://www.enterprisesg.gov.sg/

  新方联系方式:Felicia Lim女士

  电话:+65 6279 3368;

  邮箱:SingaporeShanghai_InnovationCall@enterprisesg.gov.sg

  申报时间:2023年3月29日9:00至2023年4月28日16:30。

  专题四、长三角(上海)-芬兰产业创新合作项目

  合作目标:根据上海市科委与芬兰创新资金署于2020年12月签署的关于开展科技创新合作的备忘录,鼓励和支持上海与芬兰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合作。

  支持领域:低碳、先进制造、生命健康等。

  执行期限:2023年10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2:1。

  申报主体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企业,合作方为芬兰企业,双方具有较好的国际合作基础,熟悉国际科技合作法规,了解国际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并具备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

  申报条件:项目申报单位须与芬兰的企业(以注册和运营地点为准)合作开展,中方和芬方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分别向上海市科委和芬兰创新资金署联合申报,并填报“长三角(上海)-芬兰产业创新合作计划项目信息表”(详见附件)。

  芬方申报网址:

  https://www.businessfinland.fi/en/locations/asia-india-and-oceania/china/china-innovation.

  芬方联系方式:Mika KLEMETTINEN(芬兰语、英语)

  电话: +86 134 8274 6884

  邮箱: mika.klemettinen@businessfinland.fi

  Elisa YU(英语、中文)

  电话: +8613801744271

  邮箱: elisa.yu@businessfinland.fi

  申报时间:2023年3月29日9:00至2023年4月28日16:30。

  专题五、企业国际科技合作

  合作目标:鼓励在沪企业与国外企业开展联合研发、合作技术攻关,通过国际合作交流、共享国际科技资源等,共同开发国际市场,进一步提升上海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增强国际竞争力。

  支持领域:生物医药、能源与环境、新材料、先进制造等。

  执行期限:2023年10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2:1。

  申报主体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企业,与国外(不包括以色列、新加坡、芬兰)企业开展合作。合作双方具有较好的国际合作基础,熟悉国际科技合作法规,了解国际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并具备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

  申报时间:2023年3月29日9:00至2023年4月18日16:30。

  专题六、国际科技合作伙伴项目

  研究目标:围绕上海科创中心建设需求,借鉴国际经验,拓展和深化国际合作网络,培育本市有条件的科研单位参与或发起国际大科学计划、大科学工程的能力,鼓励依托大科学平台开展更深层次、更高水平的国际合作交流,提升上海在国际科技创新体系中的影响力及话语权。

  支持领域:地球系统、宇宙演化、农业。

  执行期限:2023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申报主体要求:申报项目单位应为本市高校或科研机构,项目申报人须作为项目负责人,在本次申报领域中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国际合作项目支持。申报项目已经与3个及以上国别建立了合作,并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在基础前沿领域具有国际比较优势,且具有广泛国际合作基础,具备参与或发起国际大科学计划、大科学工程的潜力;二是依托我市已有或在建的大科学基础设施,针对前沿科学问题,具备启动大科学研究计划,或启动下一代大科学装置预研的潜力或能力;三是依托国际科技组织,能牵头或联合发起大型国际合作项目,具备成为国际科技组织或科研项目计划的全球或区域中心的潜力或能力。

  限项规则:每个单位限报1项。拟支持总数不超过3项。

  申报时间:2023年3月29日9:00至2023年4月18日16:30。

  申报要求

  除满足前述相应条件外,还须遵循以下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

  2.研究内容已经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3.所有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应遵守科研伦理准则,遵守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相关法规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项目负责人应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负责,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不得提交有涉密内容的项目申请。

  4.申报项目若提出回避专家申请的,须在提交项目可行性方案的同时,上传由申报单位出具公函提出回避专家名单与理由。

  5.已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市科委科技计划在研项目2项及以上者,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

  6.申报单位需与外方合作伙伴有较好的国际合作基础,须提交其与外方合作伙伴签署的有效合作协议或文本的影印件一份(如系外文,须附有效中文译件)。合作协议或文本的具体要求如下:(a)注明签字双方的姓名、单位、部门、职务(或职称)及联络方式等具体信息,或在文本之外另纸说明;(b)包含合作期限、合作内容、各方投入、分工、知识产权等权益分配和签署日期等要件;(c)约定的合作内容须与申报项目的研究内容相符;(d)合作文本及说明材料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7.申报单位若为企业,须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下列保证书:(a)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2:1;(b)与合作外方企业间无授权使用专利(技术)、无相互持股的技术转移。

  8.用以证明申报主体满足上述申报要求的相关文件及书面材料需扫描成电子版并以附件形式上传至申报系统。

  申报方式

  项目申报采用网上申报方式,无需送交纸质材料。申请人通过“中国上海”门户网站(http://www.sh.gov.cn)--政务服务--点击“上海市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进入申报页面,或者直接通过域名https://czkj.sheic.org.cn/进入申报页面:

  【初次填写】使用“一网通办”登录(如尚未注册账号,请先转入“一网通办”注册账号页面完成注册),进入申报指南页面,点击相应的指南专题,进行项目申报;

  【继续填写】使用“一网通办”登录后,继续该项目的填报。

  有关操作可参阅在线帮助。

  评审方式

  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采用第一轮通讯评审、第二轮见面会评审方式。

  上海-以色列产业创新合作项目采用一轮通讯评审方式。

  长三角(上海)-新加坡产业创新合作项目采用一轮通讯评审方式。

  长三角(上海)-芬兰产业创新合作项目采用一轮通讯评审方式。

  企业国际科技合作采用一轮通讯评审方式。

  国际科技合作伙伴项目采用第一轮通讯评审、第二轮见面会评审方式。

  咨询电话

  服务热线:021-12345、8008205114(座机)、4008205114(手机)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3年3月21日

  关于发布上海市2023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外资研发机构协同创新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鼓励和支持与外资研发机构的国际科技合作,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特发布2023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外资研发机构协同创新项目申报指南。

  征集范围

  合作目标:鼓励外资研发机构与本市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开展联合研发合作,推动上海科创中心建设。通过共享共用设施设备、研发场所、技术人才、资金、数据等创新资源,产生高质量研发成果,鼓励优先在上海转移转化。

  鼓励曾获得“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同创新’案例”的企业积极申报。

  支持领域:先进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

  执行期限:2023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1:1。

  申报主体要求:在沪设有研发机构的外资企业牵头,联合本市的高校、科研机构及在沪注册的内资企业共同实施,双方已有较好的合作基础,对合作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已有合理划分约定并签署项目合作协议。

  限项规则:每个单位限报1项。

  申报要求

  除满足前述相应条件外,还须遵循以下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

  2.研究内容已经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3.所有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应遵守科研伦理准则,遵守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相关法规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项目负责人应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负责,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不得提交有涉密内容的项目申请。

  4.申报项目若提出回避专家申请的,须在提交项目可行性方案的同时,上传由申报单位出具公函提出回避专家名单与理由。

  5.已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市科委科技计划在研项目2项及以上者,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

  6.项目申报单位需与本市合作伙伴有较好的合作基础,须提交其与合作伙伴签署的有效合作协议或文本的影印件一份(如系外文,须附中文译件)。合作协议或文本的具体要求如下:(a)注明签字双方的姓名、单位、部门、职务(或职称)及联络方式等具体信息,或在文本之外另纸说明;(b)包含合作期限、合作内容、各方投入、分工、知识产权等权益分配和签署日期等要件;(c)约定的合作内容须与申报项目的研究内容相符。(d)合作文本及说明材料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7.申报单位须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下列保证书: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1:1;(b)与合作伙伴间无互相拥有股份的技术转移。

  8.用以证明申报主体满足上述申报要求的相关文件及书面材料需扫描成电子版并以附件形式上传至申报系统。

  申报方式

  1.项目申报采用网上申报方式,无需送交纸质材料。申请人通过“中国上海”门户网站(http://www.sh.gov.cn)——政务服务——点击“上海市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进入申报页面,或者直接通过域名https://czkj.sheic.org.cn/进入申报页面:

  【初次填写】使用“一网通办”登录(如尚未注册账号,请先转入“一网通办”注册账号页面完成注册),进入申报指南页面,点击相应的指南专题,进行项目申报;

  【继续填写】使用“一网通办”登录后,继续该项目的填报。有关操作可参阅在线帮助。

  2.项目网上填报起始时间为2023年3月29日9:00,截止时间(含申报单位网上审核提交)为2023年4月18日16:30。

  评审方式

  采用一轮见面会评审方式。

  立项公示

  上海市科委将向社会公示拟立项项目清单,接受公众异议。

  咨询电话

  服务热线:021-12345、8008205114(座机)、4008205114(手机)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