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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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31 14:37:24

  专家库汇集各领域专业人才资源,服务我市科技创新相关咨询、论证、评审、评价等科技活动,是我市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智力支撑。规范科技领域评审专家的选取使用,是提高评审项目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保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科技部出台的《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都对科技专家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规范重庆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专家决策咨询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结合我市科技创新工作的实际需求,我们制定了《重庆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六章,明确了专家库管理的职责分工,专家库建设、管理、使用和监督的有关要求和工作流程。

  一、入库专家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入库专家的条件分为基本条件主要是从政治立场、职业道德、学风作风方面进行了规定,同时对工作年限和年龄也有一定的限制。具体为: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相关领域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具有相关领域5年以上工作经验,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产业研究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等。

  (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高层次专家一般不超过70岁。能够保障相应的评审、评估、咨询工作时间和精力,有较好的综合分析、评价能力和表达能力,熟悉计算机操作。

  (四)无学术道德问题、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和科研诚信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哪些专家可以申请成为入库专家?

  专家类别主要分为技术类、管理类、财经类、其他类。在具体入库的时候,会细化专家领域和研究方向,更好地满足项目评审要求。我们希望更多活跃在科研一线、真懂此行此项的专家入库。特别是与产业应用结合紧密的项目,我们也注重选取活跃在生产一线的专家参与咨询论证。所以在技术类专家方面,我们强调对于行业领军企业或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的一线科研、技术骨干人员,有突出研究成果的优秀青年学者、港澳台专家、外籍专家等,可适当放宽条件。

  对于管理类专家,我们希望更多具有丰富企业管理或创新创业实践经验,熟悉科技成果转化的专家参与。

  财经类主要是熟悉科研经费管理的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注册会计师和投资、金融机构的专家。其他类主要是考虑部分科研项目的风险论证、舆情评估以及科技文化传播的需求。

  三、专家如何进入科技专家库 ?

  主要采取公开征集、定向邀请和交换共享三种方式。

  公开征集是主要的入库方式。市科技局根据专家库建设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重点领域专家征集,常态化受理市内外专家入库申请。符合征集条件的专家本人在线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推荐至市科技局。

  对于一些特定领域项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定向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

  同时,市科技局可以通过与市内外各类专家库管理方签订共建共享协议的方式,吸纳符合条件的专家。

  四、专家入库后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科技专家对参与科技活动情况享有知情权;对是否接受活动邀请有决定权;有独立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预;按规定取得合理咨询服务报酬。

  专家义务方面,主要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专家职责;按规定主动申请回避;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提出意见或建议,对本人信息、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负责;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及时更新专家库系统中的个人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严格执行科研诚信要求;未经市科技局同意不以在库专家名义参加有关活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什么情况下专家应该出库?

  专家本人随时可以提出出库申请。除此之外,发生以下情形的,不再作为科技专家库专家:

  一是专家不再符合入库条件的。

  二是无正当理由在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2次(含)的。

  三是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资格。

  四是故意违反回避制度要求;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是泄漏咨询评审过程中需保密的申请人、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等相关信息。

  六是出具明显不当的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意见。

  六、哪些情况可以使用专家库?

  科研项目、科技人才、科技平台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均使用专家库专家进行评审。同时,专家库资源实行开放共享,在专家自愿的前提下,有关的单位可以按程序申请使用专家库评审专家。其他省市需要使用专家资源的,根据与市科技局的共建共享协议实施。

  七、哪些情形下专家应当回避?

  专家参与项目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一是本人申请或者参与被评审项目;本人申请或者参与的项目与被评审项目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二是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师生(硕士、博士期间)、同学关系或者3年内有合作关系等可能存在影响公正评审的利益关系。三是2年内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过聘用、合作、服务、股权、纠纷等关系。四是被评审项目单位在评审前提出合理回避申请。五是其他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