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关于《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近年来,我市相继出台《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津政发〔2018〕27号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津科规〔2022〕7号)《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津科规〔2022〕2号)等规定,聚焦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改革,对实施更加科学、规范、高效的项目验收机制和手段提出新的要求。
为认真落实我市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市科技局制定了《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共9条,包括第一条至第九条,重点明确目的、适用范围、遵循原则、各相关方责任义务等内容。
第二章验收内容与形式,共6条,包括第十至十五条,重点明确验收内容、主要方式,以及创新型项目验收方式。
第三章验收申请与审查,共3条,包括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重点明确验收申请、形式审查、验收材料要求。
第四章验收受理与组织,共6条,包括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重点明确验收结论、验收后资金使用、逾期未完成验收项目处理等要求。
第五章验收管理,共6条,包括第二十五至第三十条,重点明确验收机构职责、验收专家权力责任,以及保密和回避制度要求。
第六章附则,共2条,包括第三十一和三十二条,重点明确有效期、解释权。
三、主要特点
一是明确各方职责。进一步明确并压实了项目管理部门、项目组织单位、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服务机构等项目验收各相关方在项目验收中的责任和义务。
二是提高验收效率。《管理办法》新增了材料集中评审验收方式,并提高了纳入会议验收的项目预算额度,减少了会议验收的项目数量,纳入材料集中评审验收方式。同时,加快了验收工作速度,服务机构组织验收工作时间由原来的三个月缩短到30个工作日。
三是创新验收方式。针对“揭榜挂帅”等创新性项目,根据项目形成特点,创新了“一类型、一方案”的验收方式;对应用基础研究自主立项项目,明确了由试点单位自主验收的方式。
四是坚持放管结合。一方面加强了对验收工作的科学规范管理,另一方面,加强了对项目承担单位等基层的服务,新增了申请提前验收和申请重新验收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