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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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6 10:26:15

  1.《贵州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科研诚信体系是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提出了一系列要求,2018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将科研诚信要求融入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建立健全科研诚信信息采集、记录、评价、应用等管理制度,对科研人员、相关机构、组织等的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建立完善覆盖全面、共享联动、动态管理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为贯彻落实《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改进科技管理,同时结合近年来我省在科技监督、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我厅开始着手起草《贵州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2.《贵州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出台的依据是什么?

  答: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贵州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及附件《贵州省科研活动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中对5类责任主体的负面行为是依据国家关于科研失信行为的有关规定来列举,但国家的相关规定表述较为原则,需要进行细化强化可操作性。为此在起草过程中,我们结合和参照了近年来我省在纪检监察检查、审计、财政专项检查、科技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科技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具体问题和省外相关诚信管理制度列举的问题对科研失信行为进行细化制定了负面行为清单,《负面清单》实行动态调整,确保与科研管理工作有效衔接。

  3.《贵州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答:《贵州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共分六章二十六条,内容包括总则、管理职责、信息记录与评价、结果应用、信用记录修复、附则。

  一是总则部分明确了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确定了科研诚信管理的范围,界定了科研诚信责任主体,确认了科研诚信管理遵循的原则。

  二是管理职责部分明确了省科技厅、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省科技厅委托的科研活动各受托管理机构、本省辖区内参与科研活动的各类科研院所、高校、企业、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及其科研人员、工作人员等科研诚信管理的职责分工。

  三是信息记录与评价部分规定了科研诚信责任主体的基本信息来源,明确了基本信息的基本内容,界定了负面信息的行为,规定了科研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B、C、D、E五个等级,A级为基础等级对应信用良好,B级对应信用一般,C级对应信用较差,D级对应信用差,E级对应信用很差)。

  四是结果应用部分明确了优秀科研诚信责任主体的激励措施以及B、C、D、E级的处理和惩戒措施。

  五是信用记录修复部分明确了信用记录修复采取依申请修复,明确了申请修复的原则、修复程序。

  六是附则部分明确了办法印发之日前科研诚信责任主体有未完成整改的科研活动负面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管理。明确了《办法》的解释主体和生效时间。

  4.《负面清单》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答:《负面清单》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科研活动实施单位、科研人员、咨询评审专家、受托管理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及人员等5类责任主体,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负面清单》实行年度动态调整,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5.科研诚信管理责任是否有分工?

  答:《办法》明确了省、市(州)级科技管理部门信用登记、记录,信用记录修复的主体责任,明确了受托管理机构信用登记、记录的主体责任等,这样规定对《办法》出台后在操作层面有了具体的责任主体,使《办法》更具可操作性。

  6.科研诚信管理为什么要采取记录制?

  答:主要目的是贯彻落实《意见》中提出的“要将科研诚信要求融入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建立健全科研诚信信息采集、记录、评价、应用等管理制度,对科研人员、相关机构、组织等的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对科研活动负面行为采取先记录后调查处理,也是为了贯彻落实《意见》中提出的对科研失信行为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即对一些轻微的、影响后果不严重的失信行为予以提醒、教育,对严重的和从重的失信行为予以调查和处理,目的是改进科技管理,促进科研生态的良性循环。

  7.责任主体的信用等级结果如何应用?

  答:《办法》中规定对信用等级A、B、C、D、E这5类主体分别给予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对优秀信用主体的激励措施我们明确了将纳入在相关项目申报通知、实施方案或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中予以明确,这样考虑更便于将科研信用融入科技项目管理之中;对信用等级B、C、D、E的惩戒我们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中关于科研失信行为的处理措施作出了相应惩戒。

  8.责任主体被登记、记录的负面行为如何修复?

  答:信用信息修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交信用信息修复申请书;

  (二)受理申请。省科技厅或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对信用信息修复主体提供材料的符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事实、理由和整改方式;

  (三)组织核查。对申请人的信用记录事项整改情况、整改结果等进行核查;

  (四)修复认定。根据核查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信用信息修复处理结果,按规定录入贵州省科研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不予修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修复的事实、理由;

  (五)对由市(州)科技管理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和不予修复决定可以向省科技厅提交申诉,省科技厅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对省科技厅作出的回复有异议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