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青海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促进技术转移奖补资金 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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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8 11:12:39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暂行)》(青政办〔2023〕71号)等政策规定,进一步促进技术交易和科技成果转化,完善我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我们对原《青海省促进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青科发成区〔2022〕48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促进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青海省财政厅

  2024年4月10日

  青海省促进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技术交易和科技成果转化,完善我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青海省关于优化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青办字〔2020〕76号)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技术交易订立,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并经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认定登记且交易完成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技术转移机构是指在青海省注册,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的居间、经纪或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科技成果是指经科技成果登记系统认定登记、取得科学技术成果证书的科技成果及有效期内知识产权。

    第三条青海省促进技术转移奖补资金以“事后补助”方式进行奖补,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

  第二章 奖补流程及规范

  第一节 申报流程

    第四条促进技术转移奖补资金申报流程为:

  (一)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交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二)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汇总;对申报项目(机构)组织开展专家评审、现场考察、信用核查、法律风险审查后,根据当年预算额度,形成拟奖补名单,并在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的,由青海省科学技术厅编制当年奖补清单,并商请青海省财政厅下达资金预算。青海省财政厅批复专项资金预算、专项转移支付预算下达到有关市县财政。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需在30日内将专项项目资金及时拨付到拟奖补单位。

  第二节 各类技术成果交易转化活动补助规范

    第五条补助对象:

  (一)科技成果来源于省内且在省内转化的成果出让方;

  (一)科技成果来源于省内外且在省内转化的成果受让方。

    第六条补助条件:

  (一)申报单位注册满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成果出让方与成果受让方所签订的技术合同已在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认定登记,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并完成交易;

  (三)交易的科技成果在省内进行转化,经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已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能够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四)同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且未享受我省其他财政资金补助;

  (五)技术交易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关联交易与知识产权纠纷。

    第七条补助标准:

  (一)支持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等科技成果在青转化。对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的项目,按技术合同交易实际到位金额或有关股权折算金额,给予补助对象20%的财政资金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

  (二)通过现金支付对价的,技术合同实际到位金额以银行转账凭证回单所记载的金额为准;

  (三)通过作价入股方式支付对价的,有关股权折算金额=企业注册资本金额×持股比例。

    第八条申报材料:

  (一)《青海省促进技术转移奖补资金申请书》;

  (二)企业需提供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

  (三)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与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

  (四)与技术合同交易实际到位金额相对应的银行转账回单复印件及发票复印件;以作价入股方式支付对价的,需提供股东大会决议、股权变更协议、科技成果过户登记证明等证明材料;

  (五)科技成果在省内进行转化,已进行中试或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情况报告和相应佐证材料;

  (六)属专利转让的,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转移著录项目变更证明;属专利实施许可的,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出具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等。

  第三节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奖励规范

    第九条奖励对象:

  (一)在青海省注册成立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主要指从事科技咨询、技术评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专业化服务活动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与市(州)、县(区)政府或园区共建服务机构,服务青海产业发展;

  (三)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服务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十条奖励条件:

  (一)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共建服务机构已在青海省注册满1年以上,专业从事技术转移服务活动;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应具有开展技术转移转化的能力,取得明显成效;

  (二)有专职服务团队,有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

  (三)经营状况良好,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共建机构上年度技术转移转化中介服务收入不低于30万元,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500万元;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上年度促成省内技术交易额不低于500万元或促成10项以上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

  (四)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奖励标准: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服务技术交易和科技成果转化年营业收入的20%,择优给予技术转移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

    第十二条申报材料:

  (一)《青海省促进技术转移奖补资金申请书》;

  (二)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复印件,内设机构需由主管部门的财务机构出具经费收支情况报告;专职服务人员证明材料、技术经纪人(经理人)证书、劳务协议等证明材料复印件;独立法人机构章程、技术转移及服务业务管理办法、客户管理制度、员工激励制度等;

  (三)与开展服务相关的,经登记认定的技术合同复印件;

  (四)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与买方或者卖方的技术交易服务协议复印件;

  (五)技术交易相关信息及其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汇总清单;

  (六)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促成技术交易收取佣金的转账凭证、开具的发票或收据复印件;

  (七)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相关发票复印件。

  第四节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补助规范

    第十三条补助对象:

  在青海落地的国内外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第十四条补助条件:

  (一)平台依托单位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平台从事青海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工作,有明确的技术转移转化服务业务范围,具有符合实际和发展需求的经营理念及运营模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当年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

  (三)在省内外有一年以上从事技术转移转化服务的经历以及开展技术转移业务的成功案例;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专业化服务团队(技术转移转化专职服务人员一般在5人以上);

  (五)申请年度促成不低于3项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

  (六)经营状况良好,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五条补助标准:

  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在1000万元(含)以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给予技术合同成交额1.5%的补助;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1%的补助,每个平台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同一项目多次转让的,仅就增值部分给予补助,同一项技术转移活动仅补助一次。

    第十六条申报材料:

  (一)《青海省促进技术转移奖补资金申请书》;

  (二)平台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需提供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

  (三)专职服务人员证明材料,成功业务案例证明材料;

  (四)促成的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复印件;

  (五)技术交易相关信息及其技术合同成交额汇总清单;

  (六)科技成果在省内落地转化的情况报告、效益证明、服务协议等相应佐证材料。

  第三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七条青海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审查、评审,形成拟奖补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编制奖补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八条青海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审核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奖补资金。

    第十九条技术转移奖补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省相关资金管理要求,主要用于开展技术研发、技术成果转化、服务能力提升、技术转移服务活动、人才培养和引进等活动所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技术合同签订各方要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风险防控,在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领取技术转移奖补资金中出现违规失信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追回全部奖励资金,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2024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10日。原《青海省促进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青科发成区〔2022〕48号)同时废止。其他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