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法规类别】:文件
政策文件: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2024年1月25日,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条例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加快建设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是党中央赋予北京的重大战略任务。条例是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保障法”,紧紧围绕“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怎么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作出规定,明确了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建设目标、建设原则、规划布局、体制机制和制度措施,为高质量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法制保障。
条例是北京科技创新的“基本法”“促进法”,坚持以“放权赋能、鼓励创新、稳定预期”为根本价值宗旨,表明了制度化支持创新、促进创新、激发人才最大效能、营造优良创新生态的基本立场和态度,规定了促进科技创新的基本制度,既固化已有经验,也为改革探索留有空间,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条例是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法制保障的“框架法”,较为全面地规定了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主要方面,为构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法制保障体系搭建了基础框架。
立法背景和重要意义
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提出、亲自谋划、亲自推动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并发表重要讲话,明确了北京“四个中心”的城市战略定位。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统筹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2022年10月和2023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就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两次作出重要批示;2023年5月,在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上指出:“要加快建设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高水平人才高地,着力打造我国自主创新的重要源头和原始创新的主要策源地”。
制定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将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战略要求,以立法形式明确为全市人民一体遵循的目标、原则和制度规范,体现了北京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也将凝聚更广泛的社会共识,统筹全社会创新资源,形成加快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强大合力。
制定条例是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推进“四个中心”功能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是“四个中心”功能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五子联动”支撑首都高质量发展的“第一子”。市委坚持系统谋划、整体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市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加快形成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着眼更好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努力建设成为世界主要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
制定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将市委加快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顶层设计,转化为建设目标、建设原则、规划布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活动支持、创新生态建设等具体要求和法定内容,将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更好结合,以立法引领推动保障规范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有利于更好服务“四个中心”功能建设,支撑首都高质量发展。
制定条例是固化改革经验、解决突出问题、构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法制保障体系的现实需要。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是一项全局性的系统工程,主体多、层级多、领域多、环节多,需要构建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形成规律的创新治理体系和法制保障体系,以法治提升政府行政效能、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支撑构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
近年来,围绕创新发展和科技领域改革需求,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决定等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出台了系列政策文件。但这些法规和政策文件,大都针对特定领域、特定区域或者科技创新的特定环节,对构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法制保障体系而言,本市需要一部统领性、基础性的地方性法规。
制定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明确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四梁八柱”,有利于构建并不断完善以条例为统领、以专项法规为支撑、以相关规范性文件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法制保障体系,发挥法制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供系统的、持续的法制保障。
立法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于2023年年初将制定条例列入立法计划。2023年9月,条例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9月、11月、12月,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12月2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条例草案的议案。2024年1月,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经两次审议,表决通过条例。
加强立法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组建市级领导任双组长的立法领导小组,市人大法制办、教科文卫办和市司法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组建立法工作专班,集中开展起草工作;市委常委会专门听取立法工作情况汇报。考虑到该项立法涉及面广、意义重大,为更广泛凝聚全社会共识,经报市委同意,将条例草案提请本次大会审议。
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在起草和审议阶段,反复梳理制约科创中心建设的堵点卡点问题,听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科研人员等各类创新主体,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各方面意见;向科技部、中国科学院等国家单位征求意见;在市人大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通过科技代表小组、代表履职平台、代表会前集中活动,多次征求市人大代表意见;在市政协开展立法协商。凝聚各方面智慧和力量,对条例草案不断修改完善。
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七章七十六条,分为总则、战略规划与建设布局、创新主体与创新活动、创新人才、创新生态、国际开放合作、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明确建设目标、建设原则、领导体制。规定科创中心建设以加快形成世界主要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为目标,坚持党的领导、构建创新体系、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发挥各类创新主体作用;完善领导体制,促进部市区三级联动。
明确战略规划与建设布局。规定科创中心建设坚持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三城一区”为主要平台,明确科创中心建设各层级规划的编制和落实要求;规定加强统筹,建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统筹发展机制,健全“三城一区”统筹联动和融合发展机制,服务保障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明确科研布局和产业布局要求。
明确创新主体和创新活动支持措施。对创新主体,规定扩大高校、科研机构在经费使用、编制使用、岗位设置、绩效考核等方面的自主权;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完善企业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立科技企业梯次培育机制,支持企业参与决策咨询、提出创新需求、牵头组织科技计划项目。对创新活动,规定加大财政对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建立统筹资源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机制,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制度;按照包容审慎原则创新监管机制,建立首购、订购风险分担与激励机制,加强应用场景建设,促进新产品新服务的研发应用。
明确创新人才支持措施。加强创新人才的培养、引进、激励和服务,规定有关部门制定人才支撑保障措施,制定急需紧缺创新人才目录,完善职称评审体系,支持人才流动,为创新人才提供住房、医疗、子女就学等方面的便利服务,完善创新人才引进落户政策。
明确构建良好创新生态。规定持续优化政策环境,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加强金融支持,引导创业投资机构集聚发展,培育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支持商业银行开展科技信贷,支持保险机构开展服务科技企业的保险业务,支持科技企业上市融资;推进资源开放共享,规定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加强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推动建设科技文献和数据共享平台;加强科技安全、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方面的科技治理。
明确加强国际开放合作。规定支持开展国际科技交流合作,举办中关村论坛,国际科技组织在京设立代表机构,科技社团吸收外籍创新人才为会员;建设高品质人才社区,提升公共配套服务水平等等。